鄂尔多斯碳中和行动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鄂尔多斯碳中和行动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由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牵头,联合在业界有代表性的院校、在市场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并自愿参与的非法人性质的协作机制。未来在适当时机,本联盟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联盟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国内研究机构合作产业链有关的产、学、研、用等各方资源,通过政府引导,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台共建的原则,携手共进、集思广益、合纵联横,建立良性的碳达峰碳中和研究机构合作产业生态,从而促进本联盟的规模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联盟宗旨:凝聚力量,共话友谊,共谋发展,共畅未来。打造以产、学、研、用、金、媒多赢的产业平台。平台将通过有效沟通,实现对需求的最大汇集;通过开放式服务,实现以研究机构科技服务资源和人力资源服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拓展与提升。
联盟目标是:
(一)服务国家碳中和、地方碳中和、行业碳中和、企业碳中和;
(二)推动碳中和标准的规范化,为全社会塑造碳中和的标杆;
(三)增强企业碳中和意识,助力企业实现碳中和目标;
(四)加速碳中和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五)联通产业链上下游,打造碳中和生态圈;
(六)加强互联合作,帮助企业实现碳中和价值;
(七)宣传与推动公众低碳行为与生活方式。
第五条本联盟接受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盟将积极推进“开放协作,聚集共享,融合创新,全面辐射”的碳中和行动协作机制,整合行业与成员的优势资源,解决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互相合作,紧密联系,促进联盟成员发展,培育联盟优势。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讯分析。收集与整理碳达峰与碳中和相关的政策、市场、技术等信息,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信息共享。进行联盟成员间开展项目对接、技术对接、融资对接,以及活动举办、信息分享、专场信息对接。
(三)能力建设。搭建培训与交流平台,为碳中和参与各方提供碳中和知识、管理及实操培训等,加强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培养碳中和人才,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产业调研。围绕碳中和国内外发展趋势,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成员及时了解碳中和发展动态提供信息服务。
(五)标准制定。推动碳中和领域研究相关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行业智库。围绕碳中和开展合作研究,发布系列研究报告,为国家、区域和行业碳中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
(七)政策建议。围绕碳中和议题展开充分研讨,综合联盟成员与专家委员会的观点,向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八)认证贴标。在符合国家有关认证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碳中和企业、碳中和产品、碳中和活动等碳中和认证贴标服务。
(九)教育传播。宣传国家碳中和领域相关政策,传播碳中和理念,签署碳中和倡议。开展碳中和科普宣传教育。
(十)项目推广。开展各类碳中和示范项目与精品项目推广活动,打造服务品牌,提升联盟及成员的声誉与影响力。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本联盟实行成员制。成员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注册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准备开展或已经开展碳中和行动,或者具有实现碳中和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资源的各类市场主体和专业机构。联盟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及行动成员,在联盟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也享有不同的权益。
第八条本联盟核心成员主要指那些准备或已经开展碳中和行动的企业和机构,并且会逐步且持续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减少排放,最终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如核心成员具有实现碳中和的某项专业能力,在其它联盟成员有碳中和业务需求时,核心成员可优先被推荐,便于需求方成员快速地筛选并形成业务对接。
第九条本联盟行动成员可以设定自身的碳中和目标,或者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能够在一定领域内为其它企业或机构在实现碳中和过程中提供专项技术或服务。
第十条本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本联盟所有理事共同组成,其中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和联盟主席等不同席位。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以履行理事会的主要工作。
第十一条本联盟首批理事通过邀请产生,后续新增的理事从现任核心成员中产生,并需要由至少2个现任理事推荐,并在每季度召开的成员评审会上获得超过50%以上赞成票。理事承担理事级别的联盟义务并享有理事级别的联盟权益。每个理事都应授权一位代表参与联盟理事会的相关工作。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二条本联盟首批常务理事作为联盟共同发起人加入,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也作为本联盟首批常务理事。后续新增的常务理事应从理事中产生,且至少获得2个常务理事推荐,并在每季度召开的成员评审会上获得50%以上赞成票。常务理事有权参与联盟主席的竞选,承担常务理事级别的联盟义务并享有常务理事级别的联盟权益,并应为联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每个常务理事都应授权一位代表参与联盟理事会的相关工作,并担任联盟副主席职务。如授权代表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三条首届联盟主席单位由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担任,后续联盟主席单位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选举一次,原则上联盟主席单位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常务理事可以通过自荐或其它常务理事推荐的方式参与联盟主席单位的竞选。
第十四条联盟主席单位可增派一名授权代表担任联盟主席。联盟主席是联盟名义上的代表,具有发起联盟大会、理事大会,并主持理事会工作、决定理事大会议程、提请秘书长、监事等的联络人,以配合秘书处有效地开展联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本联盟理事会内设监事职位,共2名,可由理事授权代表担任,通过联盟主席提请候选人,并由理事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任命,任期为1年。监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联盟的各项选举投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过程的公正公平性;
(二)对秘书处提交理事大会的会议文件、材料提出质疑,
要求说明的权力;
(三)就重要事项提请联盟主席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的权力。
第十六条本联盟设立顾问机构。顾问机构由高等院校、专业研究院、媒体、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等组成,致力于为联盟提供协作支持,加强联盟内外部交流,让联盟成员获得更多发展商机与客户资源。顾问机构可指定一位理事会授权代表列席参加理事大会,但不享有投票权。
第十七条本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外地专家和本地专家)与资深从业者兼职组成,致力于汇聚碳中和专家力量,为联盟成员提供专业指导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本联盟设秘书处作为联盟的常驻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秘书处设在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由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指派专人行使秘书处职责。理事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指派专人参与秘书处的工作。所有成员都应指定明确的联络人,以配合秘书处有效地开展联盟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对联盟的运作及各项活动进行指导,在联盟未成为独立法人前,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代行法人资格。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联盟的宗旨、目标、发展方向等重大事宜进行决策,并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
(二)制定及修改联盟章程,以及章程的解释权;
(三)审议新增或取消常务理事、理事的资格;
(四)审议秘书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决议;
(五)监督联盟经费的使用,审核秘书处的年度联盟财务汇报;
(六)审议由秘书处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联盟内外的资源,根据联盟章程规定的运营范围,向联盟成员提供服务;
(二)协助联盟主席筹办和组织联盟大会及理事大会;
(三)由联盟主席授权审议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并负责协调和支撑专家委员的工作;
(四)审核联盟成员申请,并按联盟章程发展和管理各类成员;
(五)拟定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
(六)组织募集联盟开展各项工作及活动所需的经费,向理事会提交经费年度使用报告,在理事会批准后向所有成员公示;
(七)发展联盟合作伙伴,推进联盟与相关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和机构的沟通协作;
(八)建立和管理信息共享的平台;
(九)响应成员关于碳中和的问题和需求,并协调资源,积极为成员寻求解决方案;
(十)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协调各种资源,组织各种活动,向联盟成员提供相应服务,包括资讯的收集与分析、能力建设、专业性的沙龙、研讨会、论坛和课题等,围绕标准体系、市场机制和政策建议等开展研究,与成员分享研究成果等;
(十一)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对外宣传;
(十二)组织和协调联盟章程及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顾问机构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联盟的发展方向和业务方面的建议;
(二)为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或评估服务;
(三)以联名主办或协办的形式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加强联盟的对外交流,分享优质资源;
(五)组织和完成秘书处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联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二)为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或评估服务;
(三)以讲师或主题分享的形式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研讨会等活动;
(四)对联盟组织编制的行业标准进行咨询、评审;
(五)组织和完成秘书处委托的专项研究工作;
(六)组织和完成秘书处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成员
第二十四条成员入会条件
(一)准备开展或已经开展碳中和行动,或者具有实现碳中和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资源;
(二)拥护本联盟宗旨;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遵守联盟章程;
(四)在本联盟的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提交完整的入会申请材料;
(六)首批联盟成员通过邀请产生,后续新增的核心成员至少需要1个现任理事的推荐,新增的行动成员至少需要1个核心成员的推荐,并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成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并与联盟签订入会协议;
(三)由秘书处代联盟颁发成员证。
第二十六条成员分类
(一) 核心成员;
(二) 行动成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的权益
(一)在本联盟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联盟举办的行业交流、项目推介、培训等活动;
(三)免费订阅季度联盟内刊,获得行业信息、国内外政策、优秀案例等最新消息;
(四)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益;
(五)享有在联盟活动组织和出版物署名、产品宣传等权益;
(六)享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各级成员享有联盟提供的对应成员级别的业务服务及联盟事务参与程度(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工作决议(持反对或未发表意见的成员除外);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维护联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三)积极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积极与本联盟的其他成员分享碳中和相关信息;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六)向联盟按时足额缴纳与成员类别相对应的年费;
(七)理事成员及核心成员须履行联盟要求的理事成员级别的义务(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若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现为运行机制)的行为,经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提议并报送轮值联盟主席,并由秘书处协助组织理事进行讨论。若有半数或以上理事同意,则可取消该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已缴纳服务费不予退还。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想要退出联盟,则需要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声明,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将自动退出联盟,已缴纳服务费不予退还。自主退出联盟的或被取消成员资格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进行宣传、开展活动或发表公开言论。
第三十条成员退会程序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成员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为非盈利组织,成员定期缴纳一定的费用便于更好得开展联盟的各项活动。服务费由秘书处统一收取,并由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设立联盟代管专用账户,并代联盟向成员开具相应额度的发票。秘书处应就服务费,连同其它来源的经费使用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并在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向成员公示报告。如有盈余,应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如有缺额,可由会员在自愿的前提下,以赞助的形式补足。
成员类别 | 服务费(万元/年) |
常务理事 | 50 |
理事成员 | 30 |
核心成员 | 20 |
行动成员 | 10 |
初期的服务费暂定如下:
服务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经由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联盟经费用途
(一)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二)举办联盟非定期活动;
(三)组织碳中和相关的标准制定,课题研究等;
(四)联盟碳中和相关成果的出版;
(五)联盟及成员碳中和进展的宣传;
(六)顾问单位的筛选与调研等;
(七)秘书处的日常运作;
(八)对联盟各项活动进行碳中和抵消;
(九)专家委员会的运作;
(十)理事会的运作;
(十一)联盟章程运营范围及工作计划确定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十二)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每年按该年度活动及预算规划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管管理费。
(十三)由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通过秘书处代为组织协调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联盟解散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联盟主席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拥有2票表决权,理事拥有1票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成员评审会由秘书处召集,就本联盟成员等级的变更申请每季度向所有理事会成员征集意见。须有2/3以上(含)理事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参与表决决策才有效。常务理事拥有2票表决权,理事拥有1票表决权。被评审成员须在成员评审会上获得50%以上赞成票,方能进行成员等级的变更。
第四十条通过理事会评审同意变更成员类别的成员,应在决议之后变更相应的协议,并享受和承担相应类别的成员权益和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全体发起人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要求解散的,由联盟主席提出终止动议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附件一:组织结构
附件二:成员类别及其权益义务
成员类别 | 常务理事 | 理事 | 核心成员 | 行动成员 |
基本权益 | (1)参与联盟举办的行业交流、项目推介、培训等活动; (2)免费订阅月度联盟内刊,获得行业信息、国内外政策、优秀案例等最新消息; (3)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益; (4)享有在联盟活动组织和出版物署名、产品宣传等权益; (5)享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专项权益 | (7)通过参与联盟理事会对联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享有2票表决权 (8)可参与联盟主席单位的竞选; (9)常务理事会授权代表担任联盟副主席职务;
| (7)通过参与联盟理事会对联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享有1票表决权; (8)推荐新增理事和核心成员的权利; | (7)参与联盟活动的运营;(8)月度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享受2个免费名 额; | (7)月度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享受1个免 费名额; (8)以优惠价报名参加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 |
专项权益 | (10)可推荐新增常务理事; (11)月度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享受3个免费名额及活动优先报名资格; (12)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可享受免费名额及优先报名资格; (13)在满足全国碳市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全国碳市场交易资格; (14)优先享用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9)月度联盟内培训及交流活动,享受3个免费名额及活动优先报名资格*; (10)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可享受免费名额及优先报名资格*; (11)在满足全国碳市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全国碳市场交易资格; (12)优先享用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9)联盟其他不定期活动可享受免费名额及优先报名资格; (11)优先享用联盟组织交流、对接的产品、技术、项目及媒体等资讯服务。 |
成员类别 | 常务理事 | 理事 | 核心成员 | 行动成员 |
基本义务 |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工作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维护联盟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3)积极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各类活动; (4)积极与本联盟的其他成员分享碳中和相关信息; (5)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6)向联盟按时足额缴纳与成员类别相对应的年费; |
专项义务 | (7)根据常务理事单位自身特点,为联盟发展提供相应资源; (8)指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该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参与联盟事务的决策;(9)须参与组织联盟活动;(10)须以常务理事名义宣传推广本联盟,发展新成员单位。 | (7)指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该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参与联盟事务的决策; (8)可参与组织联盟活动; (9)须以理事名义宣传推广本联盟,发展新成员单位。 | (7)积极参与或组织联盟活动; (8)以核心成员名义推动联盟发展,扩大规模和影响力。 |
*注:联盟成员参与培训或其它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尽量提早报名,最晚不迟于活动开始前一周,如因联盟成员自身原因未能足额使用免费名额,则视为放弃该期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