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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中和研究联盟章程
2022-0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统筹稳增长和调结构,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3060”双碳目标,提升全国碳中和研究院在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深化产学研用融合,发挥联盟成员各自优势,决定成立中国碳中和研究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碳中和研究联盟,为明确联盟成员、工作宗旨、机构设置和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联盟是由在业界有代表性的院校、在市场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投资机构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以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为依托,联合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共同发起,是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域、跨部门协同创新、资源整合、推广应用、交流宣传的国家级高端交流与合作平台,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联盟会员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四条 联盟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国内外碳中和研究机构合作产业链有关的产、学、研、用等各方资源,通过政府引导,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台共建的原则,携手共进、集思广益、合纵联横,建立良性的碳中和研究机构合作产业生态,从而促进中国碳中和研究机构合作联盟的规模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联盟宗旨:以“跨界、融合、创新、协作、共建、共享、共赢”为宗旨,凝聚力量,共话友谊,共谋发展,共畅未来。打造以产、学、研、用、金、媒多赢的产业平台。平台将通过有效沟通,实现对需求的最大汇集;通过开放式服务,实现以碳中和研究机构科技服务资源和人力资源服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拓展与提升。

第六条 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中国碳中和研究合作联盟整体形象。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联盟将积极展开“开放协作,聚集共享,融合创新,全面辐射”的创新合作模式,整合碳中和研究院合作的优势资源,解决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促进联盟成员发展,探索建立一流的碳中和研究联盟运作模式,培育联盟优势。联盟的职责定位:

(一)研究中国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模式,为国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提供政策建议与智力支撑;

(二)统筹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建设国家级联合实验室,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发;

(三)促进国家级和地方“双碳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倡议国内双碳科技创新及应用技术的标准制定;

(四)促进联盟成员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享成果,支持联盟成员产业技术创新和示范项目投资建设;

(五)通过有效宣传,提高公众对双碳的认知,在国内形成有利于双碳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低碳、零碳社会的构建。

第八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规划工作,组织参与国内碳达峰碳中和技术路线体系建设;

(二)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等若干个创新中心建设,组织承接国家重点专项项目和地方性科技项目;

(三)承接和推动国家和示范城市碳达峰碳中和规划、标准制定、技术推广、政策咨询等相关任务;

(四)筹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行业信息数据平台,详细分析行业的技术、市场与政策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和显著趋势,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协调成员单位共同举办中国碳中和研究联盟高峰论坛与行业会展,召集行业相关方对行业发展进行深入研讨,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行业发展的新成果,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为中国碳中和研究联盟高峰论坛永久会址,会期为一年一次;其他地区可进行调研考察活动或专题研讨会;

(六)推动碳达峰碳中和产业人才培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

(七)吸收国内外碳中和研究组织、创业投资机构、科研院所、院校、媒体、企业成为中国碳中和研究联盟理事或会员单位,有一定影响力的机构将成为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长单位。建设一个资源共享、行业互助、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建立师资库、专家库、项目库、成果库、人才库等,不断扩大碳中和研究组织的规模。

(八)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开展技术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转移、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服务,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和新平台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通过双碳宣讲、论坛和峰会,结合人才特点和环境,形成”孵化器+加速器“的全产业链的双碳科技产业布局,逐步构建聚集“政、产、学、研、用、金、媒”为一体的双碳环境,形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知识创新的“创新场”。通过与高校和地方政府合作,构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圈。

(十)组织开展双碳培训,双碳科技人才的定向培养,使碳中和研究合作更顺畅。开展本领域政策、技术以及产业研究工作;组织会员企业针对本领域的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本领域的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展会、论坛会、课题发布会等,促进技术合作。不定期举办碳中和联盟论坛、专项培训和博览会、大学生创新与创业大赛、公益活动与捐赠。

(十二)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联盟成员与国际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标准协会、高校等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提升联盟及成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十三)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组织承担、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及资助,组织实施政府、行业重大、重点工程;协助推荐联盟成员单位申请各类政府项目报奖;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代表联盟各成员单位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评定,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进行诊断和咨询;协调、沟通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联盟自律职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创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产业环境。    

(十四)保护联盟内各成员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联盟成员提供包括政策、技术、法律、信息、金融、培训、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服务,体现的是“全流程、全要素”的服务理念。

(十五)开展有助于联盟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会员包括全国高校院所、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科研院所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联盟实行法人单位会员制,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不同,联盟成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单位可申请成为联盟会员单位:

(一)在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应用推广能力,拥有一定的业绩和行业影响力;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愿加入联盟,愿意为中国碳中研究联盟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积极履行成员义务,正当行使成员权利。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 的三项条件,且受联盟邀请或由五名(含)以上常务理事单位联名推荐的法人单位,可申请或升级成为联盟理事单位。

第十二条 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首批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符合第八条 的三项条件,且受联盟邀请或由半数(含)以上常务理事单位联名推荐的法人单位,可申请或升级成为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联盟会员单位的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二)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入盟申请;

(四)签署加入联盟协议,缴纳会费;

(五)由联盟发给成员证。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联盟理事单位的程序

(一)受联盟邀请或由五名(含)以上常务理事单位联名推荐,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二)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其入盟并成为理事单位的申请;

(四)签署加入联盟协议,缴纳会费;

(五)由联盟发给成员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的程序

(一)受联盟邀请或由半数(含)以上常务理事单位联名推荐,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二)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其入盟并成为副理事长单位的申请;

(四)签署加入联盟协议,缴纳会费;

(五)由联盟发给成员证。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可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成员发布的资讯信息;

2.可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组织的各类会议;

3.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4.可受邀列席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与联盟重大事宜的研究讨论;

5.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督联盟各项工作;

6.自愿入会及自由退会权。

(二)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和规定,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不得诋毁或歪曲联盟观点;

2.对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3.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联盟无关的各类活动;

4.未经联盟同意,不扩散传播联盟提供的成员专属服务内容,损害联盟利益;

5.向秘书处推荐1名固定联络员,及时提供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及业绩材料,供宣传和存档;

6.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除了具有第十四条 所列举的权利与义务,理事单位还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可优先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各项活动;

2.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3.可优先申请使用以联盟名义开展的项目成果;

4.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参加联盟理事会,讨论和表决联盟有关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5.享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提名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享有战略指导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权。

(二)义务

1.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工作;

2.定期向联盟提供最新行业或单位相关信息(不含涉密信息);

3.根据联盟需要,委派人员参与联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联盟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除了具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举的权利与义务,常务理事单位还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牵头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2.牵头组织开展联盟有关活动和工作;

3.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常务理事,参加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参与联盟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的研讨和表决;

4.向联盟秘书处推荐工作人员,参与联盟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5.享有关于联盟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的提案权;

6.享有联盟新的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联名推荐权。

(二)义务

1.根据联盟安排,牵头组织开展联盟有关活动及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向联盟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物资、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申请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成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回。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回。

第四章 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20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10万元/年,理事单位5万元/年,会员单位10万元/年。高校及科研院所原则上不收取会费。对于在每个年度的6月30日之后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按其成员类别的年度会费标准减半缴纳,并正常享受对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缴纳本年度会费。联盟按照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对收缴的会费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并于每年理事会议上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包括联盟顾问、战略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和研究院。

第二十四条 联盟顾问

(一)由联盟特邀聘请德高望重的领导和权威专家担任。

(二)对联盟与产业的发展思路、重点工作等重大事项提供政策性支持与战略性指导意见。

(三)享有参与联盟重要会议、论坛、会展及其他重大活动,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战略指导委员会

(一)由联盟聘请相关行业卓有成就的政、产、学、研及金融界著名人士组成,每年召开1-2次会议。

(二)负责对联盟的发展思路、重点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同时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

(三)战略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

(一)由联盟全体理事组成,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5年;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一届;理事长候选人由常务理事单位于年度理事会议前三个月推荐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

(二)主要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提案;

2.研究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和批准联盟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4.审议联盟会费缴纳标准修改提案;

5.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6.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三)议事规则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每年召开1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及以上理事或理事长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每个理事只享有1票表决权。

理事会会议邀请联盟顾问、战略指导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出席。联盟会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参与会议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一)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二)主要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修改建议,如通过提交理事会审批;

2.制定和修订联盟重要工作制度;

3.批准和取消联盟理事、会员资格;

4.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5.以联盟名义聘任联盟顾问、战略指导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

6.审议联盟会费缴纳标准,如通过提交理事会审批;

7.决定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负责人员;

8.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9.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10.向理事会报告联盟工作和财务状况;

11.讨论和决定联盟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召集,每年召开2次。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6名及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或理事长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每个参会成员只享有1票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邀请有关联盟顾问,战略指导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出席。会议议题涉及理事、会员可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由联盟聘任的各个行业领域知名专家、企业家、行业管理部门专家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二)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的路线图;

2.定期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业分析报告;

3.审议联盟内部研发、示范、商业化项目的技术路线;

4.规划、组织论证和申请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开发平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5.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技术评价、技术合作,以及有关课题或项目的申请论证与可行性评估;

6.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专业标准的研究及论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工作机构,承担联盟日常事务和有关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定期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公开选聘和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理事单位委派,秘书处管理。

(二)主要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和召开联盟战略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等相关会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协调服务联盟顾问,协调配合战略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根据联盟有关规定提议取消违规联盟成员资格,以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负责联盟财务的日常管理,起草年度财务报告;

8.组织联盟会员开展行业有关活动;

9.负责联盟网站、刊物等媒体的管理运行维护;

10.完成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联盟研究院

(一)研究院是联盟常设工作机构,按照法人化方式独立运作,承担联盟智库建设任务。同时,按照国家科技部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联盟未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之前,约定由联盟研究院作为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议事机制由研究院拟定后报联盟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每年初向常务理事会议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经审定后可自行组织落实。

研究院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委派,秘书处管理。

(二)主要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智库建设;

2.负责组织和申报国家和地方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课题研究、规划编制以及标准制定;

3.联盟未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前,研究院作为联盟合规运作的法人主体,与秘书处充分协同;

4.作为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底聘请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呈报常务理事会;

5.根据联盟工作需要,发起设立碳达峰碳中和创新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双碳发展基金;

6.代表联盟参加国内外双碳技术交流活动;

7.完成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联盟出席国际、国内行业相关会议;

(五)对秘书处工作进行指导;

(六)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决定联盟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和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管理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选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处理秘书长委托的相关事宜;副秘书长根据业务分工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处理秘书长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会费缴纳标准修改提案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联盟职责与任务范围,以及推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外聘专业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同行业非营利性机构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经发起单位共同审议确定生效后的新增修改议案,须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或二分之一及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联名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审批通过章程修改提案后,需在15日内将修改后的章程向每个联盟成员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告。

第八章 联盟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联盟战略指导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战略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战略指导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所有发起单位签订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附件:拟邀请的联盟单位和机构

高校院所: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天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东南大学、西北大学、云南大学、郑州大学、温州大学、天津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鄂尔多斯生态环境学院

研究机构: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碳中和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

中国产权协会碳中和研究中心

中国氢能联盟

清华大学山西碳中和战略创新研究院

北京大学碳中和研究所

辽宁碳中和创新研究院

四川省碳中和技术创新中心

榆林碳中和研究院

中国石油大学碳中和联合研究院

北京科技大学二氧化碳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碳中和发展研究院

厦门大学碳中和创新研究中心

东南大学长三角碳中和战略发展研究院

郑州大学中德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研究院

云南大学碳中和创新中心

温州大学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

天津科技大学碳中和研究院

西南石油大学碳中和研究院

南京林业大学碳中和研究中心

西安交通大学水循环与碳中和技术研究院

中国海油碳中和研究所

中国石油碳中和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碳中和研究中心

长三角碳中和战略发展研究院

华能碳中和研究所

南开大学(芜湖)碳中和研究院

辽宁碳中和创新研究院

人民碳中和研究院

广东碳中和研究院(韶关)

北京怀柔工博碳中和研究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碳中和研究院

中国化学碳中和研究院

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碳中和联合研究院

国网福建经研院碳中和研究

内蒙古伊泰煤基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相关机构:

中国碳排放权登记管理中心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

武汉碳排放权登记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能源协会

武汉新能源研究院

中诚信

金融机构:

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鄂尔多斯银行

专家库成员:

院士专家:

吴吟傅伯杰成会明何满潮武强刘合

郭烈锦丁仲礼舒印彪王金南于贵瑞王建国

清华大学:欧阳明高贺克斌杨福源姚昌晟胡骏明李立国

北京大学:金之均邱建国杨雷张信荣西鹏

王帅王新茹李想孟思炜

中国矿大:葛世荣王家臣赵毅鑫王国勇王文胜

马志坤梁莎莎

中国地质大学:王生威

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樊建平姚向东吕友军

敬登伟谭景中肖勇

内蒙工业大学:姚德刘建国冯银虎

本地专家:杨建国(西部天然气)、李俊成(伊泰)、季晓春、崔宇(久泰)

各类企业: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华能集团、中国电建集团、远景科技集团、协鑫集团、隆基集团、阳光电源、特来电、宁德时代、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大唐集团、宝丰能源集团、京能集团、上海中为能源技术公司、亚美能源控股公司、鄂尔多斯市集团、内蒙古伊泰集团、内蒙古汇能集团、内蒙古蒙泰集团、内蒙古博源集团、内蒙古乌兰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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