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级低碳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06-02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1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中“继续深化低碳城市试点,持续开展低碳城市经验交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研究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和碳中和相关试点示范建设”要求和《2021年全区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积极推进各类试点示范建设,经研究,现组织开展自治区级低碳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导,以能源绿色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2019-2020年,我厅在梳理总结我区国家级低碳城市、园区和社区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培育包括和林格尔开发区低碳试点、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低碳市县试点、零碳资源能源乌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福利院等十二个低碳试点创建项目,积极开展自治区级低碳试点创建管理规程、评估标准研究,探索符合内蒙古实际的低碳发展模式。现委托相关机构制订自治区低碳试点指标体系与创建指南,引导各地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创建工作,并在建设实施各阶段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计划到2023年,创建一批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低碳旗县、园区、社区,同时在低碳发展较好地区和现有低碳试点工作基础上,打造一批近零碳企业、园区示范工程项目,在全社会各行业领域引领低碳发展新风尚,形成北部地区、黄河经济带乃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

 二、试点范围

(一)低碳旗县(市、区)

 选择意愿较强、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城镇低碳发展模式。构建城镇低碳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推进低碳发展治理体系、空间管理体系、碳排放统计管理体系,健全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完善低碳产业培育机制,构建低碳生活推广机制。鼓励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管理平台、低碳示范工程、低碳能力建设等领域实施探索。形成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空间布局、产业体系和能源结构,培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二)低碳园区

 选取产业基础较好、减排潜力大的园区开展试点。大力推进低碳生产,优化低碳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培育低碳新型产业,改善园区用能结构。积极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立健全全园区碳排放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碳排放清单,建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园区低碳发展规划,完善空间布局。鼓励园区在制定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企业碳盘查、项目碳排放评估、产品碳认证等领域实施探索。

(三)低碳社区

 选取基础设施较好、规划理念先进,发展潜力较大的社区开展试点。将低碳理念融入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之中。培育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文化,将低碳贯穿到社区居民衣、食、住、用、行中。建设高效低碳的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社区公共自行车租赁和电动车充电设施,完善社区给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雨水收集设施,建设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回收系统,采用新能源公共照明。营造优美宜居的社区环境,建设满足居民休闲需要的公园绿地和社区绿道。

(四)近零碳排放区

 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是指基于现有低碳试点工作基础、涵盖多领域低碳技术成果,在工业、建筑、交通、能源、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综合利用各种低碳技术、方法和手段,以及碳捕及封存等机制大范围减少碳排放,在指定评价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步趋近于零并最终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综合性示范工程。在低碳发展较好的地区和现有低碳试点工作基础上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企业、园区,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1年)

 具备条件的城市、园区、社区开展低碳试点自主申报,同时启动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遴选一批特色鲜明、指标设置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22-2023年)

 申报单位按照试点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建立动态跟踪评价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评价标准,围绕低碳试点开展动态跟踪评价,科学评估试点实施效果。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

 创建期结束后,对试点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及时开展试点项目验收,考核评估碳排放目标、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召开试点经验交流会,扩大试点成果。

 四、申报条件

(一)低碳旗县(市、区)

 申报主体为旗县、市、区。优先考虑在推进低碳发展的产业结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

(二)低碳园区

 申报主体园区管委会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考虑产业体系、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能力建设等方面相关工作基础较好的申报主体。

(三)低碳社区

 申报主体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具有较好的低碳工作基础。

(四)近零碳排放区

 在低碳发展较好地区和现有低碳试点工作基础上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企业、园区,组织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主体及条件如下:

 1.近零碳企业

 申报主体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好的低碳工作基础,优先考虑能源结构以电力为主、具有较强碳排放管理水平、社会责任感强的加工制造业企业。

 2.近零碳园区

 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有较好的低碳工作基础。试点应严格实行低碳门槛管理,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绿色低碳产业,示范推广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技术,探索建立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以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下降和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持续下降为主要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近零碳园区模式。

 五、申报程序

(一)试点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项目申报报告(附件2),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审核后送盟市生态环境局;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汇总上报。自治区直属企业直接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直属企业请于2021年6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我厅。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试点进行评审,经综合评价和统筹考虑后确定初步入围名单,公示无异后确定试点名单。

 请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低碳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对低碳试点项目予以财政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及时总结低碳试点的经验、案例和模式,并结合全国低碳日、年度低碳发展报告等各类载体予以宣传推广。

 联 系 人:王永佳

 联系方式:0471-4632329  4632301(传真)

 邮    箱:nmgsthjtqh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级低碳试点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级低碳试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docx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级低碳试点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docx